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11执恢43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民生银行69×××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086.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书记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