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长江写字楼1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0217366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小区27号4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119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3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522元,由原告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