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4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长江写字楼11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小区27号4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辽0291民初49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432.8元。本院立案后因申请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辽0291民初42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恒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432.8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