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902财保64号
申请人:陕西巨亿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157号豪顿国际钢贸城C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7JGHY3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西侧、**大道北侧金龙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巨亿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61××********及在中国银行**分行账号10××********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7598350元为限。2024年6月7日,申请人陕西巨亿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巨亿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巨亿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