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902民初1950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8476116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标的决定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