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902执1144号
安康市天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安康市天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902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天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18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92元及执行费56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02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