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902民初1628号
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JLUJ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标的决定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平顺大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