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902民初1330号 原告: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9390532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5231002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陕西满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