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4156号之一
原告:陕西绿镁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镁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镁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且双方就未付工程款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镁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镁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3元减半收取计7621.50元,由原告陕西绿镁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