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3862号
原告:四川泰格尔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07056H。
法定代表人:缪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9754140R。
法定代表人:罗飞。
原告四川泰格尔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泰格尔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经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