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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313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