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313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