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682民初2685号
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包福洪、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鸿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安装工程引发的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一安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要求整改未果,影响了业主正常的教学实验开展,遂要求被告承担整改、返修的费用及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关于原告诉请第一项,被告一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整改、返修费用2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一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诉请28万元整改、修理费用均未实际发生,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第二项,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工程项目违约金。原告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一交付工程逾期,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一对原告所举证据1、2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证据3、4、5,被告认为与其提交的证据证明验收合格的证据相矛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被告一承建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争议的一大焦点,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3,监理通知单,原告并没有证据该通知单送达了被告一,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与被告一所举竣工资料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时间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原告2019年5月22日所发出的《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用房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完工后自检验收问题的函》,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系原告单方发现的问题,被告一不予认可;证据5、原告2019年7月25日所发出的《关于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用房改造项目安装工程整改的函》,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系原告单方发现的问题,被告一不予认可;同样上述两份函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告提交的竣工资料所反映的内容相矛盾,本院均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一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7日,原告与业主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原告将“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项目”水电、消防及弱点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一。《单位工程竣工资料》显示,航空发动机维修工程实验室用房改造工程于2019年2月11日开工,竣工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其中系统通电试验记录显示,照明系统无障碍、自动报警系统合格、联动控制系统合格、强度系统无障碍、弱点系统无障碍。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各项工程均合格。被告一于2019年8月7日起诉本案原告,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请求支付约定的工程款,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本案原告向被告一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驳回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剑平
书记员  黄 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