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普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29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楼××号××号××号××号××号××号房屋,但上述房屋均存在其他在先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房屋外,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6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建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执行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