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23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建安山海中心2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4914G。
法定代表人:林正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6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44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案款319113.2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617.43元,剩余314495.8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款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67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67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柯冬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