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18077、180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559508577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537号田心工业区3栋1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21M13。
法定代表人:武慧文。
申请执行人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6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253270.6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履行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8896元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18077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18078号,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向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证券、公积金、社保、房屋租赁等部门查询,上述部门查无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躲避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粤0306执18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26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未执行完毕,(2019)粤0306执18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连军怀
审判员*伟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