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初10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系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9-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飞,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系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武
审判员文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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