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26186号
原告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559508577P。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
委托代理人霍欣,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琳,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田心工业区****103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21M13。
法定代表人武慧文。
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欣、谭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加盟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金300,000元;3、被告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加盟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4、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922元;5、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2016年10月17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一份《代理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核定行政区域为湖南省衡阳市所辖行政区范围的市场,开展甲方授权项目在该地区的市场开发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区域的代理加盟商,其代理权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加盟金共计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须支付甲方首批款项共计30万元,预付款缴纳后60日内加盟金全额支付。乙方范缴纳首批加盟款项后,甲方按以下三个方案对乙方进行配送,配送方案1的配送内容为:藻相许营养粉面馆9.8万/家,配送包:生产加工设备包、1万功能类产品、1万生活类产品,配送额度以乙方收回投资款为限。甲方负责货品到达乙方所在行政区域物流点,并承担此项物流费用。乙方负责承担物流点至其仓库的物流费用。向乙方配送公司各种包装物品及各种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易耗品,按全国统一供应价结算。乙方团队至甲方培训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指定要求甲方讲师人员至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工作,甲方人员的所有差旅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行负责筹建经营产所,申请办理开业所需等有效手续,并按甲方提供的形象风格进行装修、设计,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代理加盟公司的开业经营条件。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原则签署本合同,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守约一方均有权向违约一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016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万元,用途备注为“加盟费”。
原告主张其缴纳30万元首批加盟款,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了方案1,但被告只给原告配了5万元的货,且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无人解决。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称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聊天内容:“退货还是没人联系我”“什么退货”“过期的保健品”“这个先整理个数”;原告称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武春风于2018年2月14日的聊天内容:“武总你好,还记得我那次到深圳来谈加盟事情,感觉你是一个热情诚信的老总,我衡阳公司投入六十万元做藻相许分公司,其中加盟费三十万元,加盟半年不到公司总部就基本瘫了,作为负责人的人,我希望你能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为好”,对方回答“最好我们年后见面和黄先良一起沟通一下,我从来不会回避任何问题”。
原告另主张因被告违约,诉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告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损失:1、费用报销单。原告称系被告公司员工到原告公司进行培训支付的费用及送货费8,034元。2、装饰工程合同书及收据,证明其装修店面费用171,888元。
另查,本案的起诉状及证据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3月26日送达被告。
判决结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批加盟款30万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依照合同约定的配送方案向原告进行配送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已构成合同违约,故原告诉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代理加盟合同书》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加盟合同书》于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3月26日解除。被告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加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确认被告已为其配送5万元的货物,已配送的货物金额应从加盟款中予以扣除,扣除上述货款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加盟款25万元,原告诉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的加盟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供货,致使双方的《代理加盟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应以2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合同解除之日即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原告诉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已进行的相关投入包括支付被告委派到原告处培训的员工差旅费、产品运费、房屋装修费等损失共计179,922元,原告提交了费用报销单、黄晓东等员工的火车票、快递单、装饰工程合同书及收据来证明其上述主张的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为履行合同前期进行了投入,因被告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前期的投入属于为履行合同投入的支出,原告主张属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培训员工的差旅费中有黄晓东签名确认的金额为3,634元,根据被告已履行合同的比例,本院酌定该部分损失为3,270.6元,原告诉求超出的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餐具运费、物流费用属于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被告代原告垫付或运费到付的情况,说明上述费用属于原告自行承担的部分,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为履行合同装修店铺的损失,但原告提交的装饰工程合同书及收据不足以作为涉案店铺装修损失的依据,且涉案店铺原告继续作为其他用途使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装修上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加盟款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270.6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世纪博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96元,由被告藻相许健康产业发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超  宇
人民陪审员 高  文  淑
人民陪审员 赵  建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伟杰(兼)
书 记 员 何  满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