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2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9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解放路131号(临沂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继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艳,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东城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合同中关于适用伤残评定标准的条款是对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系各方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邵泽毅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