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财保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钢铁路工程器材厂。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西一村*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新绿美地小区8-2-402。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申请人武钢铁路工程器材厂与被申请人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鄂0116财保199号民事裁定,并依据此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武钢铁路工程器材厂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钢铁路工程器材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账号:42×××0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账号:41×××18)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武钢铁路工程器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