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任某诉被告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032民初244号
原告任某,男,汉族。
被告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任某诉被告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双方当事人
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任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