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9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法***建材综合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BN31DY80。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59932356K。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法***建材综合商店与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辽0293民初988号民事裁定,进行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法***建材综合商店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542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详见解除查封明细)。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542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详见解除查封明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