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988号之一
原告:法***建材综合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BN31DY80。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10号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5993235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法***建材综合商店与被告**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法***建材综合商店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建材综合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97元,由原告法***建材综合商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