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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执保11号 申请保全人:开原市睿祥**,地址:开原市靠山镇靠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保全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2023年1月16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75万元。申请保全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辽12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保全人账户资金人民币7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