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财保5号
申请人:开原市睿祥**,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靠山镇靠山村七组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10U23G8L。
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59932356K。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的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大连)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270.00元已由申请人开原市睿祥**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