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1民初240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悦心书画村401。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通渭县碧玉镇南岔村王家岔社9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童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