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1民初239号
原告:**,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
被告:**,住甘肃省通渭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被告甘肃恒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意见,被告**尚未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明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牛娟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