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民初427号
原告:敦煌市傲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公司经理。
原告敦煌市傲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4月6日,敦煌市傲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敦煌市傲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煌市傲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敦煌市傲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 占 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静
书 记 员 刘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