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

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150号 原告: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视劳务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视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设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视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材料款620000元;2、要求**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60837元(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日,加收30%),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2月1日起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飞视劳务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飞视劳务公司***建设公司供应钢材、水泥、木工板、石膏板等材料,同时约定供货时间、供货方式、供货地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飞视劳务公司按照**建设公司的要求陆续向位于敦煌市北台社区“敦煌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第一批)施工三标段”工程项目供货。2021年2月8日,双方经过结算,飞视劳务公司***建设公司供应工程材料共计890000元,并出具了结算单予以确认。**建设公司已支付270000元,剩余材料款620000元至今未付。飞视劳务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建设公司辩称,**建设公司审核相关材料后确认与飞视劳务公司实际未发生交易。**建设公司向飞视劳务公司支付的270000元材料款属错误支付,**建设公司将以不当得利进行追偿。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飞视劳务公司虽然提供了《材料供货合同》及**建设公司材料结算单,该合同及材料结算单均加盖**建设公司敦煌市项目部印章,供货合同数额与结算单数额完全一致,**建设公司提出质疑后,本院要求飞视劳务公司提供相应的供货清单,但其未能提供与结算清单相对应的购货、送货证据,是否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存疑,且**建设公司以***等人私刻印章为由已向甘肃省临洮县××局报案,××局于2023年3月16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在该涉嫌犯罪侦查终结前,本案不宜继续审理,飞视劳务公司的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其可待案涉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4元(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