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财保6号
申请人: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博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行账户6205********中的存款70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行账户6205********中的存款70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50元,由申请人敦煌飞视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吴 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