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济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1124民初1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1115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在****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敦煌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第一批)施工三标段担任施工员,****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111150元。***多次催要,****建设有限公司不予支付。 ****建设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5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敦煌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第一批)施工三标段工程,后将工程的外墙涂料、外墙保温等项目分包给***施工。2022年3月2日,***以****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务费为由起诉至敦煌市人民法院。后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庭外和解,****建设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劳务费111150元,并出具了工资结算单。2022年3月21日,****建设有限公司向***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98420元,又支付现金12730元,合计111150元。已付清了***的工资,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建设有限公司是否付清了***的工资,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提供了工资结算单2份、工程结算单复印件1份、****建设有限公司文件复印件1份、工程款收条1份,视频光盘1份、电话录音记录、工程付款计划复印件,****建设有限公司电话录音记录、工程付款计划复印件有异议,经审查,电话录音记录不能证明记录的真实性,故不予确认,工程付款计划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不予确认。****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民事诉状1份、工资结算单2份、专业分包合同1份、撤诉申请书1份、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农民工工资结算承诺书1份、甘肃银行代收代付业务清单1份、工资发放表1份、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1份,***对农民工工资结算承诺书和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有异议。经审查,农民工工资结算承诺书和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不能证明****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的情况,故不予确认。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敦煌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第一批)施工三标段工程。2020年10月3日,****建设有限公司与***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的外墙涂料、外墙保温等项目分包给***施工,并任命***为施工员。***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外墙涂料、外墙保温等项目。2021年8月8日,****建设有限公司向***出具工程结算单一份,未付款为458420元,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00000元,尚欠158420元未付。2021年12月15日,****建设有限公司向***出具工资结算单一份,未付款为51150元。2022年3月2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58420元。2022年3月14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向***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98420元,剩余60000元加上2021年12月15日的未付款51150元,****建设有限公司欠***工资111150元,****建设有限公司向***出具了工资结算单一份。2021年3月21日,****建设有限公司向***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98420元,***申请撤诉,敦煌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后***索要工资,****建设有限公司不予给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111150元未付,应承担给付工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建设有限公司辩解欠***工资158420元,在庭外和解时,扣除维修费47270元后出具了欠工资111150元的工资结算单,后向***雇佣的工人支付工资98420元,支付现金12730元,合计111150元。但****建设有限公司既未提供扣除维修费47270元和支付现金12730元的证据,又承认2021年12月15日结算的工资51150元未付,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工资111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2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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