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

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与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秀如,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德省,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告晶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东公司货款28080元。
因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808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6、2021年6月24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到院谈话,向其告知了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