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

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与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苏0621民初4717号
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油坊头创业园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14443693。
法定代表人管秀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志,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30235035-6。
法定代表人蔡成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75138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要求表述案件事实,并于2016年12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64万元,分期履行:于2017年1月20日前和2月28日前各给付82万元。
二、如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须给付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751382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10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6663元,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有权以1766663元为标的额,就本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立即申请法院执行。
三、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按订货合同约定履行产品的质保义务。
四、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付完第一期的82万元后,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南京西东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案件受理费20582元元,减半收取10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81元,由原告南通西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滕自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陈麒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吉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