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艾贝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华冠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艾贝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3民初15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双鸭山市***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路西侧向阳家园**楼CK105。
法定代表人:吕宏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小微企业创新园红光镇长生桥路**。
法定代表人:邹小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双鸭山市***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被告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2020年10月15日,原告双鸭山市***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双鸭山市***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862元,减半收取计2431元,由原告双鸭山市***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计4683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伟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