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1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