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81民初150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飞天路**西安北航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693845726L。
法定代表人:*新潮。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三标第二项目分部,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大沙一路**div>
责任人:**。
被告:**,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三标第二项目分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