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干线公路项目总承包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622号
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
委托代理人李坤仁。
委托代理人赵芳。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新湖。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XX路项目总承包部。
负责人王伟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XX路项目总承包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光大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63元,原告已预交,核减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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