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甘肃省顺财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灵华高速公路一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住所地甘肃省崇信县。
项目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S28线灵台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甘肃省崇信县。
项目负责人:***。
原告甘肃省顺财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灵华高速公路一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S28线灵台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省顺财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顺财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灵华高速公路一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顺财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22.00元,减半收取23811.00元,由原告甘肃省顺财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