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681号 原告: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五路航天城中心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飞天路588号西安北航科技园6号楼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灵华高速一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中交一公局集团灵华高速一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负责人:***。 原告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灵华高速一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计4966元,由原告陕西龙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琦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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