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3198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飞天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