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77号
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飞天路588号西安北航科技园6号楼3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