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5219号
原告:青岛德其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03号电商产业园号6号楼二楼集中办公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94UL80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白马山路北楼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2992017L。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16号(**工业园1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7970684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9703552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856号枫丹名郡园8号楼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RTENL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家乐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99号5幢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PEUR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PYXR9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德其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其和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盈公司”)、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奥泰公司”)、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腾公司”)、重庆家乐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居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亨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盈公司、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其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5万元及利息(以未支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商业汇票到期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与诉讼有关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7日,被告世盈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奥泰公司开具了25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45102820620210208857140121)。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7日。该商业承兑汇票经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德其和公司连续背书,原告成为该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2月2日提示付款,2022年2月12日被拒付。拒付理由是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人提示付款遭拒,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有权向各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各被告应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5万元及利息。
被告世盈公司、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支付凭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世盈公司、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出票人世盈公司给威奥泰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信息记载:出票日期2021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7日,票号230845102820620210208857140121,出票人:世盈公司,收款人:威奥泰公司,票据金额25万元,承兑人:世盈公司。可再转让。该票据经连续背书,分别转让给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2021年9月28日佑亨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其和公司。汇票到期后,德其和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7日、2月14日、2月21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
另查,德其和公司提交《借款合同》、收据、出账回单,证实2021年9月28日佑亨公司(借款人)与德其和公司(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一次性归还本息,本息金额为25万元整。还款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佑亨公司提供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了德其和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世盈公司、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原告德其和公司提交证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支付凭证,能够证实德其和公司是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世盈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出具的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兑付的义务。案涉汇票于2022年2月7日到期后,德其和公司多次委托银行兑付,均因世盈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案涉汇票背书连续,背书人威奥泰公司、瑞泰公司、功腾公司、家乐居公司、佑亨公司均为案涉汇票的债务人,对案涉汇票债务25万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票据拒付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家乐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岛德其和贸易有限公司票款25万元。
二、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家乐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岛德其和贸易有限公司以票款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山东世盈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家乐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