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654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恒实大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被告: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泰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功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咕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恒实大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广丰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6500元应予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