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736号
原告:泰州金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W7F8T5X,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引江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姜卫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平,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83212669,住所在泰州经济开发区济川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秋。
原告泰州金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泰州金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金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泰州金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