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89号
原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83212669,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济川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剑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兵,泰兴市宣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69540646F,住,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板子桥路**/div>
原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冀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嘉翊
书 记 员 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