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4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72744113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单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83212669,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风路16号茗墅33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保全费751元,合计1565元,由原告江苏金泰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