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66H76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站前路6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1632061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8321266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春风路16号茗墅33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力建材有限公司、***、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该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15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缴纳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 判 员 蒋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