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恒力建材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66H76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站前路6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1632061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8321266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春风路16号茗墅33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恒力建材有限公司、***、泰州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润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该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15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已缴纳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 判 员  蒋 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