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874号
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09901539。
法定代表人:周发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荣芝昊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8栋1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050622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荣芝昊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郭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