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7759号
 
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争战,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丹,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成业。
被告: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灵水。
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