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14147号
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卫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丹,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争战,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婷,该公司职员。
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承包的长安区医院工程项目人防门的供给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386008元。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在门框运抵安装现场安装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2、在门扇运抵安装现场安装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3、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视为人防门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给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给乙方。5%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08806.2元。剩余工程款77201.8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未付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2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20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为8491.8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工程尾款77201.8元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长安区医院盾实人防门工程结算价款为386008元,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80%工程款308806.2元,剩余20%工程款77201.8元。依照双方签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经人防办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给被告后,支付15%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一年后返还。该工程至今尚未通过人防办验收,质保期也未起算,因此,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二、被告未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经人防办验收合格,是原告应完成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若缺乏原告配合,该工程根本无法通过人防办验收。因此,将尾款支付与人防办验收合格挂钩是合理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无异议。截至目前,原告施工的工程尚未通过人防办验收,且原告也未将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给被告,因此,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任何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承包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路以西、建业一路以北(郭杜街道办)的长安区医院项目的人防工程,工程总价款为386008元(含税金、装车费、运输费、材料费、二次搬运费、安装费、施工费、油漆、人防验收等费用)。该合同第四条就工程款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在门框运抵安装现场安装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2、在门扇运抵安装现场安装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3、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视为人防门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给甲方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给乙方。5%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施工完毕,工程于2018年10月16日正式使用,但至今未进行人防办验收。被告已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308806.2元,剩余工程款77201.8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于2021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原告诉请,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调解。
以上事实,有《人防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和完税证、产品出厂单、《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长安区医院搬迁公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虽双方在合同中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视为人防门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给被告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15%给原告。5%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至今并未组织进行人防办验收,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经于2019年10月16日届满,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201.8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一节,因被告逾期付款致原告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原告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期限,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自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201.8元。
二、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盾实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720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复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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