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7民初5176号
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400505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02-2-2地块。
法定代表人:苑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状,上海市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73121496M,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月塘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相炎。
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9820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698202.5元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7667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676677.5元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3月1日,原告***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就年产12亿只不干胶标签生产线建设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对账确认人为罗一维,并约定每月款项不及时支付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0.3%作为每日罚息。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2019年10月4日,双方在货物结算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经结算,截止2020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额676677.5元。后,被告尚未支付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6677.5元并赔偿损失(以6766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1元,减半收取5785.5元,由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蕾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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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